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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,被告人袁某某将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两张银行卡绑定新办理的移动手机卡,开通网银交易等功能后,出借给牛某某(另案处理)使用。
经查,袁某某办理的2张银行卡合计单向流入结算资金8243248.67元。其中,邮政储蓄银行卡余额8007元。
2022年4月27日,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中,被害人将被诈骗的10919元直接转入被告人袁某某农业银行卡内,随后继续转出结算。
后经岚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,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2023年3月15日,袁某某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,并取得谅解。
经审理,岚县人民法院判决:被告人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。冻结在案的被告人袁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余额8028.18元及孳息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(岚县法院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