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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我国民法最为重要的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。
2、 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(或若干人)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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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 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,即产生债务关系。
4、一般说来,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,也叫债权行为。
5、 一般说来,对于交易的过程,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,是暂时的,是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。
6、通说认为,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,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。
7、相对应的概念是处分行为。
8、 2、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。
9、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。
10、 客体可以是权利,如物权,债权,知识产权,也可以是物。
11、 处分行为相对于负担行为而言,它并不是以产生请求权的方式,为作用于某项既存的权利作准备,而是直接完成这种作用行为。
12、“处分”即为权利的转让、权利的消灭,在权利上设定负担或变更权利的内容。
13、如:转移物的所有权、让与债权,抛弃所有权或免除债务,设定质权,将土地债务变更为抵押权。
14、“处分人”仅仅是指其权利被转让、被设定负担、被消灭债权或被变更内容的人,而不是取得权利、免除负担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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